6人非法加工“废醇”致湖水变红 安宁法院对涉案危化品进行预防性无害处置
发布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2019年5月21日,市民发现安宁市宁湖公园湖水出现“红色”区域,由此引出了一起非法排放“废醇”废水污染环境案。2019年12月30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对涉及该案的6名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庭审。8日,安宁市人民法院组织安宁市相关部门对该案中封存的“废醇”进行了预防性无害处置。
宁湖水变红 牵出非法排污案
2019年5月21日,市民发现安宁市宁湖公园湖水出现大面积“红色”区域。接到群众举报后,安宁市水务局采取了应急措施,组织实施水口封堵,未造成更大面积的染红,防止了水质的恶化。同时,安宁市公安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等单位顺着污染点溯源而上,最终发现了隐匿在安宁市连然街道新哨湾村的“废醇”非法加工作坊。
邱某某、周某某等6人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从“废醇”中提炼燃料进行销售。经查,2019年4至5月,田某、居某、何某某在未查验证照的情况下将50吨左右废弃的甲醇、乙醇交给邱某某等人非法处置。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租赁房屋后,对“废醇”进行蒸馏处理,提炼出可以用作燃料的产品并进行销售。
2019年5月21日,因存放非法处置“废醇”后产生的废水的排污土坑已满,邱某某便与周某某用一根塑料管将废水引至距排污坑20米远的市政雨水管网,污水顺着雨水管网流进了宁湖。
经调查,邱某某等用作原料的“废醇”来自鲜花加工企业,鲜花经某种液体浸泡处理后脱水成为干花,该液体遂成为“废醇”。邱某某等人经过蒸馏,将“废醇”中的甲醇、乙醇进行提纯,产生了红色的废水。
安宁法院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置
在该案庭审时,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田某、居某、何某某6人的刑事责任。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检方还就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6名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水污染抢修费用46967.93元、对库存甲醇废液处置费用316068.80元以消除危险,同时要求6名被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在安宁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安宁市法院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与涉案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协商,决定由涉案6名被告人共同出资,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
8日14时,安宁市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市公安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等相关部门来到该案部分“废醇”封存场所,监督指导具有处置资质的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对封存的部分“废醇”进行预防性无害化处置。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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