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除滥食恶习,加重对食用野生动物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 作者:
为了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也为了全面割除滥食野生动物的恶习,提高大家的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加大了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近期,河南省检察院已对排查出的十起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与此同时,河南省商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已公开宣判,产生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在湖南省桃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农贸市场某门面及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死体黑蛇、野猪肉、死体环颈雉、死体野兔、死体鹧鸪等野生动物,该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没收相关野生动物制品并进行了无害化填埋销毁处理,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3月9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对违法食用行为大大提高处罚力度,食用者最高拟可罚款一万元。
目前,我国各地都加大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只要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都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对于违反法律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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