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公布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9〕75号),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对全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进行了统一明确。
清单将生态环境监管对象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将一般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环保良好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纳入一般检查事项,由所在地市、县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按随机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环保警示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高环境风险企业,涉及行政、刑事案件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记录,涉及环保督察整改、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的排污企业纳入重点检查事项,由所在地市、县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按随机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清单明确,所列重点检查事项除重点排污单位外,其余不限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综合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数量、管理状况及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警示的检查频次按每季度1 次、环保不良的检查频次按每月1 次。对高环境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高环境风险企业风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风险特征、企业守法状况确定;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和环保督察整改、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的排污单位,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相关企业违法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确定。
清单还明确了不纳入双随机监管事项。包括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生态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纳入双随机监管事项。
原文链接:http://sthj.guizhou.gov.cn/zfjd_78533/zfdwgl_78534/201912/t20191202_28912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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