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北京云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0〕Z12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云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永国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庄禾屯村
我局于2020年7月8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庄禾屯村的北京云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印刷生产车间三台VOCs治理设施废气总排口的监测点位距离地面垂直高度均为3米,且均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平台及固定式监测梯架,不利于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作,不符合《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1—2015)和《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中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 1195-2015)要求设置监测平台及梯架,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083966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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