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朱国祥(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3****651X)津市环催字〔2020〕13号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0〕13号
朱国祥:
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3****651X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长山村委庄头79号
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对巴赫曼(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2号厂房左侧车间建设的木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未取得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中的打磨工序正在作业。你是巴赫曼(天津)有限公司木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巴赫曼(天津)有限公司及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0〕9号),对你处罚款五万元。
你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五万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0〕9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0〕9号)缴纳罚款五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28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共计五万元。
上述罚款金额共计十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对上述催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提出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未提出或逾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均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逾期不履行前述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1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8/t20200811_37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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