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二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1-03-09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序号 | 区域 | 垃圾焚烧发电厂名称 | 违法情况 | 处理处罚情况 |
1 | 北京市 | 北京京环绿谷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 自2019年7月24日更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软件后,上传的自动监测数据向前偏移1天(第n日应上传第n-1日日均值,但实际传输为第n-2日日均值)。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情况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该焚烧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
2 | 江苏省 | 江苏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 1、2号炉数采仪一氧化碳、颗粒物、氯化氢设置的量程均等于或低于排放限值,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准、参数异常,标气校验、比对监测结果均不合格,热电偶测量炉温的偏差过大(超出±14℃);2号炉自动监测采样探头生锈堵塞无法正常抽取烟气。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情况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
3 | 江西省 | 江西景圣环保有限公司 | 在炉温低于850℃时向焚烧炉投入垃圾,并将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为“烘炉”;在炉温高于850℃且焚烧垃圾时,将本应标记“启炉”的时段标记为“烘炉”。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009/t20200908_797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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