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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建设管理规程(试行)

  (修 订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两山”基地)是践行“两山”理念的实践平台,旨在创新探索“两山”转化的制度实践和行动实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模式。为规范“两山”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建设主体开展“两山”基地建设。“两山”基地应当以具有较好基础的乡镇、村、小流域等为基本单元,开展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两山”基地应当重点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和模式,坚持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统筹推进,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示范推广。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申报“两山”基地:

  (一)生态环境优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扎实;

  (二)“两山”转化成效突出,具有以乡镇、村或小流域为单元的“两山”转化典型案例,已经取得较好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或效果;

  (三)具有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机制、体制、政策、做法;

  (四)近3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类专项督查未发现重大问题,无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第五条  申报“两山”基地的地区应当编制“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两山”基地的预审和推荐申报工作,严格把关并择优向生态环境部推荐。

  第七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推荐申报前,应当对拟推荐地区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八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审情况、公示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及推荐文件,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地区通过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一)“两山”基地申报文件,包括申报函和对照申报条件提交的相应说明材料及证明文件;

  (二)“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第三章  遴选命名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两山”基地的遴选工作,组织专家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地区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遴选工作主要参照以下方面开展:

  (一)申报材料齐全,申报内容真实;

  (二)实施方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生态环境保持优良,生态资源优势突出;

  (四)“两山”转化成效显著,已经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效果明显,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五)“两山”制度探索具有创新性,保障措施有力;

  (六)“两山”转化机制、体制、政策、做法及实践模式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对通过核查的申报地区进行审议,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两微”平台、中国环境报对拟命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无问题或已完成整改的地区,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公告,授予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两山”基地应当因地制宜加强“两山”转化路径探索,创新制度实践,并在全域范围内推广建设经验,总结凝练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两山”转化模式。

  第十五条  “两山”基地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方案推进落实,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两山”基地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分解建设任务和工程项目,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七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指导“两山”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对获得“两山”基地称号的地区,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两山”基地建设激励机制。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对“两山”基地实行后评估和动态管理,加强“两山”建设成果总结和示范推广,引导地方探索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部制订“两山指数”评估指标及方法,发布“两山指数”评估技术导则,用于量化表征“两山”基地建设成效,科学引导“两山”基地实践探索。获得“两山”基地称号满3年的地区,应当及时在管理平台填报“两山指数”指标和实施方案推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获得“两山”基地称号满3年的地区,适时组织开展“两山”基地建设评估工作,并在管理平台公布评估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方案推进落实情况;

  (二)“两山指数”评估情况;

  (三)“两山”转化经验模式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广性。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向地方反馈意见建议,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整改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地区,生态环境部撤销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类专项督查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

  (四)评估要求整改,但未能有效完成的;

  (五)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两山”基地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评估等工作中,必须坚持严谨、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stbh2021/stsfcj_8114/202111/t20211118_1954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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