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环罚〔2021〕13号
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092595522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祥
地址:赤峰红山高新技术产业园
我厅于2021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2.6万吨高性能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生产线项目2017年1月份投入生产,同年3月5日因炉窑故障停产,2021年5月1日恢复生产,该项目2021年5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7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2.6万吨高性能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生产线项目正常生产。
4.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你单位执行董事长韩祥,被委托人裴志刚受法定代表人(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5.2021年5月1日至7月15日生产台账。证明你单位2.6万吨高性能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生产线项目2021年5月1日至7月15日正常生产。
6.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对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6万吨高性能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无文号,2013年12月23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厅于2021年9月23日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告〔2021〕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内环罚告〔2021〕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风路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帐 号:0549510104000601500000001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xxgk/cfxx/202112/t20211207_1970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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