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某砖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案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韶关市曲江区某砖厂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监测时,该厂正在生产。根据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厂9月22日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达326mg/m³,超过许可排放限值300 mg/m³,超标0.087倍。该厂超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13日对该砖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结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三章“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豁免裁量标准”中“违反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第一条“(一)违法行为: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豁免处罚裁量标准第2项:“近12个月内首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轻微违法,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警告:(2)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它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浓度限值0.2倍以下”规定,鉴于该厂二氧化硫单因子超标,且超标只有0.087倍,对该厂超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
(三)2020年11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了后督查,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外排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气达标。
三、案件启示
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作为生态环境部门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要充分利用,以便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督促企业达标排污。同时,根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要落实帮扶指导,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于处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jzfcfdxal/content/post_3142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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