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布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案例一】
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频繁有工作人员进入,2021年4月19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在2021年4月13日、18日等多个时段排水口氨氮在线数据异常,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在废水在线监控系统采样过程中,在氨氮在线分析仪采样系统内通过添加矿泉水稀释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造成氨氮在线数据异常。
【调查处理】
针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处以47万元的罚款。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现公安部门已批准逮捕嫌疑人赵兴平。
【案例二】
贵州威宁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4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进行暗查,发现该厂通过更换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分析仪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替代污水处理厂排水口采集水样的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该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调查处理】
针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对该公司线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1.8万元的罚款。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三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0日、5日、5日的行政拘留。
【案例三】
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从中间断开,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中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调查处理】
针对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3月30日,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白某某、杨某某、陈某某3人均犯环境污染罪。其中,白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杨某某、陈某某2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上3人已认罪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
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5日-4月2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荣鑫渣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配套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2021年4月24日22时至凌晨期间,该公司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现场负责人员通过将山泉水水管接入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内,人为稀释清水池中污水的氨氮浓度后直接通过排污口排放。
【调查处理】
针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对该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处以76万元的罚款。
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2名职工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案例五】
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8日,省监控中心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阅了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6月至8月的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画面,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先后6次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以后就违法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系统接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的容器,造成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达标排放的假象。
【调查处理】
针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污水处理厂3名责任人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六】
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平台巡查发现毕节明均玻璃(二线)的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在2020年7月14日10:30至12:30,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2020年7月15日下午,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故意用高浓度的一氧化氮标气按低浓度进行标定,导致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准曲线参数成比例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的烟气一氧化氮浓度仅为实际的浓度的五分之一左右,掩盖排放口的氮氧化物高浓度或超标排放。
【调查处理】
针对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对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案例七】
松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7月13日02:00至09:00松林污水处理厂出口总氮数据持续超标,10:00后降低至10 mg/L以下并持续较低值的异常情况,调阅对应时段监控视频发现该厂人员存在把矿泉水杯放置到仪器里面情况,且放置前后监测数据有大的变动,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监控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自动监测设备的水样管断开,将连接到采样系统的水样管用夹子夹住,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中的方式来弄虚作假。
【调查处理】
针对松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4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案例八】
紫云县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9月11日06:00至08:00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出口总磷数据持续超标,09:00后降低至0.5 mg/L的排放限值以下,且相对于上一组小时均值变小近10倍;调阅对应时段视频发现该时段有工作人员把塑料水瓶放入总磷自动监测设备下方的机柜内,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
监控中心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厂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更换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来代替排水口污水的方式弄虚作假。
【调查处理】
针对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33万元的罚款。
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1名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ywgz/zfjd/202108/t20210802_69384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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