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环评的项目出租后,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问:1、已完成环评的项目出租后,出租人提供日常环保管理服务,环境保护责任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如承租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由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即建设项目阶段,环保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成为排污单位,环保责任主体为持证的排污单位或排污登记申报的主体。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qtwt/content/post_3960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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