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布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排污许可)
发布时间:2022-07-30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案例一】
贵州亚亿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2年3月23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亚亿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租借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2号高炉、烧结车间生产,现场检查时高炉车间正在运行,铁水出口正在出铁水,2号高炉热风炉烟囱自动监测设备显示2022年3月23日00时-17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均有数值。
【调查处理】
贵州亚亿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行为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的载体。所有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需持有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将受到处罚。本案的查处,对督促、倒逼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引导和震慑作用。
【案例二】
安顺黔隆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2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顺黔隆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2021年度自行监测。
【调查处理】
安顺黔隆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万元。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应当依法持证排污,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要求。有的企业对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理解不透彻,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自行监测,导致监测频次的缺失。通过对企业进行普法教育,企业进一步了解了排污许可证对自行监测的要求,强化了自身的主体责任,“持证排污,依法排污”进一步深入人心。
【案例三】
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盘州市仲恒煤矿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盘州市仲恒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盘州市仲恒煤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件启示】
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执法重心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向排污许可制转变,通过宣传、检查、督促整改、处罚等方式多管齐下,进一步加强了对排污许可企业的监管工作,促使排污许可企业自觉落实“一证式”监管要求。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ywgz/zfjd/202207/t20220728_75815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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