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延边州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延边州发布有奖举报获奖案例,通过有奖举报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增强群众环保法治观念,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珲春某塑料颗粒厂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珲春市三家子乡某塑料颗粒厂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随意排放。接到举报后,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加工车间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西侧未做防渗沟渠内,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珲春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厂停产整治一个月,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该案是《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以来首例通过行政处罚结合“五类案件”的有奖举报案件。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能够使长期饱受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检举揭发涉事企业,使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对企业也会起到威慑作用。
二、龙井市某养殖场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4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龙井市智新镇某养殖场通过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排放猪粪和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周边环境。接到举报后,龙井市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排查,发现该养殖场上方(西侧)有5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土坑内装有畜禽养殖废弃物(猪粪和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同时发现倾倒车辆一台。
【查处及奖励情况】
龙井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42万元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根据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民众举报的积极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收集更多的举报线索,有助于消除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死角死面,提升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汪清县某养殖场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汪清县大兴沟镇河东村水质浑浊,怀疑上游企业排污导致。接到举报线索后,汪清县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排查,发现某养殖场利用排污泵将养殖粪污从储存池中引入防洪沟流入鸡冠河内,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养殖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汪清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6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机制,共同与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四、汪清县非法采金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8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原废弃金矿附近,疑似存在非法采金行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与公安局民警进一步会商案情研究分析,初步判断该案件可能涉嫌氰化物浸金的环境污染行为。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疑似喷淋使用的水管和水桶,现场周围发现喷淋痕迹,且无防渗措施,疑似使用浸金剂进行浸金,受委托的检测公司进行了现场取样,根据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部分检测样品中检测出氰化物。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决定对该案采取刑事移送,现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这起环境污染案件是延边州实施《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来,第一起群众举报涉嫌使用氰化物浸金环境违法案件,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举报人为案件的调查和推进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同时对涉及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举报,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构建内部交流机制,在联合执法、监测方面通力合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提供了有意义的示范。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209/t20220905_8557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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