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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非法贮存危险废物、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十六:吉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6日晚22时,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南关区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吉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南关区东天街使用钩机设备进行现场施工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施工噪声扰民。执法人员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于次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吉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夜间无证施工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首次违法,且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对吉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整。

  

  【启示意义】

  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起涉噪声案件,且该案件的办理正值高考期间,体现了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执法、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决心,对坚决遏制夜间施工噪音扰民问题,为居民营造安静舒适的夜间生活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十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5日22时,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接到居民投诉位于经开区自由大路一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经现场核查,该工地为长春经开某产业园二期项目,现场正在进行桩基础施工。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执法人员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于次日对其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禁止夜间进行噪声扰民的施工。因该单位首次违法,且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启示意义】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重视信访办理工作,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落实12369环保热线24小时值班制度。执法人员在接到居民举报后能够迅速出动、及时处理,对夜间施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广大市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诉求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十八:某废品收购部非法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6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第一时间立即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并进行了影像取证。经查,某废品收购部在贮存危险物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涉嫌非法贮存危险废物,6月8日,通榆县分局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某废品收购部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因该收购部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于7月22日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1万元,并责令该收购部按照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一是高度重视信访举报中的案源线索摸排,把信访举报作为拓宽案源重要渠道,快速、精准定位违法事实,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回应群众诉求的同时,避免了环境危害问题进一步扩大。

  二是以案促改,举一反三,实现系统治理。一方面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做好“送法入企”帮扶引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集中对辖区有关行业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和巩固整治效果。

  案例十九:延边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案实施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4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龙井市一养殖场通过未采取防渗等任何措施的土坑,装有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周边环境。接到举报线索后,龙井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了现场核查,养殖场名为延边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养殖场上方(西侧)有5个未采取防渗等任何措施的土坑,土坑内装有畜禽养殖废弃物,废弃物为猪粪和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同时发现倾倒车辆一台。

  

  【查处情况】

  延边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龙井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42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根据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民众举报的积极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收集更多的举报线索,有助于消除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死角死面,提升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案例二十:吉林省某热力有限公司料堆覆盖不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3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的吉林省某热力有限公司院内料堆覆盖不全,存在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立即对料堆进行完整覆盖,并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单位料堆覆盖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对料堆进行完整覆盖。因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对该热力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消除了扬尘污染风险隐患。通过办理该案,有效提升了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意识和能力,对其他商混筑路等企业起到了充分的警示作用。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211/t20221104_8619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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