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联合执法,查处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浦城县某炭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浦城县某炭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为96.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氨氮≤15mg/l的排放标准限值。
二、处理情况
该企业废水超标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浦城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实行)》,于2022年1月22日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拾贰万肆仟壹佰元整的罚款,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同时,浦城生态环境局依据《关于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启动索赔会审会议的纪要》相关规定,及时对该企业废水超标外排案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的损害评估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认定,并联合检察院、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属地政府等代表召开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签订赔偿协议。根据《浦城县某炭业有限公司废水超标外排污染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了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同时邀请属地政府、村民代表参与增殖放流进行间接生态修复。该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已于2022年4月6日执行到位。
三、案件启示
1.市、县两级联合执办案,将有力促进市、县两级环保执法机构强强联合,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环境行政执法体系,在联合执法办案中提升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能力和水平。
2.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不仅对企业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3.该案件是浦城县企业废水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追责的案件。在案件查办阶段,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时固定有效证据材料。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加强与检察机关、自然资源、水利部门的沟通协调,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高效衔接。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当地政府、村民代表参与增殖放流,推动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zfdlb/202211/t20221125_60626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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