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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问: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是否每年都需要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并委托专家评审?如上一年已有监测方案并通过评审,在企业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当年是否继续沿用上一年监测方案?

  答: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总站土字〔2022〕226号):(1)工作程序分为“工作启动→信息采集→污染识别→点位布设→点位现场核查→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分析测试→数据和记录上报→监测结果分析”,其中“信息采集”环节需在“每轮监测前对信息进行再核实。”(2)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每2年监测1次全部土壤点位;每年监测2次地下水,分别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监测1次。有其他管理需求时,可提高监测频次。”2、如2021年已有监测方案并通过评审,在企业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当年可继续沿用上一年的监测方案。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jjc4249/content/post_4085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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