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第七批:【中山】中山市查处东凤镇某五金工艺厂逃避监管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键词】渗坑、逃避监管
【摘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2021年“利剑行动”,发现中山市某五金工艺厂将地下收集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渗漏口直接流出到厂外下水道。当事人利用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万元,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涉水企业的“利剑行动”,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的某五金工艺厂进行检查,在用pH试纸发现其周边下水道存在强酸性废水后,经反复勘察,发现是其地下收集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渗漏口直接流出到厂外下水道所导致。执法人员立即部署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界市政下水道及厂内废水收集池同时开展采样检测,两处检测水质指标分别为pH为0.9、总磷为491mg/L、铁为612mg/L;pH为0.9、总磷为456mg/L,铁为607mg/L),两个采样点位水质相似度高,其中总磷超标455倍、铁超标302倍。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属于初犯的(近三年未发生同种违法行为):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0万-12万元罚款”,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为加强中山市涉水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着力打击偷排漏排、超标超总量排放、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等涉水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中山市水环境安全,持续提升中山市水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中山市“利剑2021”涉水排污单位专项执法行动,本案为本次“利剑2021”专项行动发现的违法典型。
(二)发现案情后,市局立即召集当地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及相关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协调处理此案。除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外,督促该企业迅速开展整改措施,全面规范废水的收集、转移等所有流程,并对其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帮扶,让企业及时纠正问题,杜绝了污染再次发生。
执法人员安排检测机构人员对企业集水池废水开展检测、勘察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jzfcfdxal/content/post_4139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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