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2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3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范围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等类型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权限
(一)国家审核权限。由国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审批范围详见附件1)
(二)市级审核权限。除国家审核权限外,由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或在市管河道、湖泊上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市管河道、湖库范围见附件2)
(三)区级审核权限。除以上情况外,依法应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区级行政审批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
三、入河排污口审核管理要求
(一)受理要求。设置使用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是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报主体。申请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属国家审核权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申报要求详见生态环境部官网)。申请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属于市级及以下审核权限的,申请主体参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等文件,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详见附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详见附件4)、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报送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于设置入河排污口前,报送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
(二)审核要求。各区要认真审核申请主体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在充分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限制排污总量和本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等管理要求,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及相关行业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专家评审,经评审后出具准予或不准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并依法予以公示。
入河排污口设置位于左右岸跨界河流的,应征求对岸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距离河流下游区界距离小于5公里的,应征求下游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或河势稳定的,应当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禁止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入河排污口。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依法变更注销。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变更等相关管理工作。已审核的入河排污口,由于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信息的,责任单位需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入河排污口废弃或者拆除的,需履行注销手续。
(二)开展规范化建设。对于经审核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参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有关要求,在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计量和监控系统构建等方面开展规范化建设,并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监测,对水环境质量较差区域的入河排污口要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督促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借道排污行为。
五、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组织落实,加强与水务、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细化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明确设置申报要求、审核程序、管理措施等内容。待国家正式出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相关标准或规定后,各区可进一步完善本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要求。
(二)压实主体责任。设置使用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是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源头治理、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对提交设置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加强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于存在未按程序审核、审核把关不严、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附件:1.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2.市管河道、湖库清单
3.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样式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SHJGL6302/202304/t20230417_6208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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