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新车环保一致性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4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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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持续改善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强化新生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头管理,加强新车(机)环保一致性达标监管,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系统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委托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组织开展2023年新车环保一致性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核查对象
1.本省生产的重型柴油车(机)、轻型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
2.在云南省销售(进口)的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核查时间
2023年5—10月。
二、工作要求
(一)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次新车环保一致性核查工作,认真填报2023年以来在云南省内销售的所有车辆(机械)和4S店(销售店)销售明细表(附件1),于2023年6月15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请填报本生产企业2013年1月1日至今(近10年)在云南省内销售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4S店(销售店)销售明细表(附件2),于2023年6月15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
(三)请指定委托代理人配合此项工作,填报授权委托书(附件3),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现场抽样车(机)型及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确认。抽样及送样过程中不得对被抽样车(机)型进行任何改动或加注非日常使用的油、液、剂等。样车(机)封样后,被抽样单位负责按照选定方式将样品车(机)送至指定实验地点。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大气环境处:李明保 0871-64134767 邮箱:ynsdqc@126.com;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郑永明18987885410, 邮箱:zhengyongming@catarc.ac.cn。
附件:1.生产企业所在云南省内销售车辆(机械)和4S店销售店销售明细表
2.生产企业近10年在云南省内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和4S店(销售店)销售明细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19日
-->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持续改善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强化新生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头管理,加强新车(机)环保一致性达标监管,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系统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委托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组织开展2023年新车环保一致性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核查对象
1.本省生产的重型柴油车(机)、轻型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
2.在云南省销售(进口)的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核查时间
2023年5—10月。
二、工作要求
(一)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次新车环保一致性核查工作,认真填报2023年以来在云南省内销售的所有车辆(机械)和4S店(销售店)销售明细表(附件1),于2023年6月15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请填报本生产企业2013年1月1日至今(近10年)在云南省内销售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4S店(销售店)销售明细表(附件2),于2023年6月15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
(三)请指定委托代理人配合此项工作,填报授权委托书(附件3),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现场抽样车(机)型及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确认。抽样及送样过程中不得对被抽样车(机)型进行任何改动或加注非日常使用的油、液、剂等。样车(机)封样后,被抽样单位负责按照选定方式将样品车(机)送至指定实验地点。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大气环境处:李明保 0871-64134767 邮箱:ynsdqc@126.com;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郑永明18987885410, 邮箱:zhengyongming@catarc.ac.cn。
附件:1.生产企业所在云南省内销售车辆(机械)和4S店销售店销售明细表
2.生产企业近10年在云南省内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和4S店(销售店)销售明细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305/t20230530_234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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