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共伴生铀资源(独居石)综合利用项目(铀钍资源回收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江西共伴生铀资源(独居石)综合利用项目(铀钍资源回收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铀发〔2023〕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719矿区内。项目内容包括对用地范围内的现有铀矿冶生产设施进行退役,建设独居石处理厂房(铀钍资源回收生产线)、工艺废水处理厂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钍初级产品暂存库、尾渣库和综合楼等。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退役工作实施期间应加强监测,达到退役治理目标并经监测确认后,方可开展项目生产设施的建设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协同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中核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中核赣州金瑞铀业有限公司,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3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307/t20230707_1035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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