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 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25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环境犯罪、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六:四平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查群众举报案件中发现,四平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将购买的工业固体废物以配送和自运的方式销售给了辽宁昌图等多地的水泥厂、商混站及建材公司。经调阅该公司销售合同、购买合同、处置合同、销售台账及库房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显示该公司将购买的工业固体废物以配送和自运的方式销售给了省内、省外的多个水泥厂、商混站及建材公司。经统计,2022年该公司跨省销售粉煤灰6960.33吨、石膏8321.92吨,跨省销售的粉煤灰与石膏用于生产水泥和混凝土。该公司涉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对四平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启示意义】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加大了对固体废物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成本。新固废法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也提醒了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吸取本案的教训,做好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案例七:四平市某糠醛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0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3日、13日、16日分四次对四平市某糠醛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厂区内的2个监测井的PH、耗氧量、总硬度、硝酸盐氮、挥发酚、氨氮等6项因子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未发现地下水污染情况;对该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恶臭浓度、颗粒物无组织排放3项进行监测,结果显示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该公司锅炉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等有组织排放的5项污染物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大气污染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属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2023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该企业现处于生产状态,锅炉运行负荷达到80%以上,2023年1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材料复印件、法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启示意义】
针对该企业锅炉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已立案,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鉴于糠醛企业的工艺特点及行业污染特征,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强环境监管,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糠醛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百姓的环境权益。
案例八:大安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对大安市某公司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总磷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上图为监测人员在现场采样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频次、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确定裁量基准,对大安市某公司处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启示意义】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违法程度及主体整改态度、配合调查等因素的确定,体现科学合理裁量结果,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干扰,使管理职能有效实现,使惩戒、教训、引导“三个效果”实现了有机统一。
案例九:褚某光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吉林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二次贵液(含金溶液)被盗,而且盗窃者疑似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在该公司北侧已废弃的矿井通风口处建有一个体积约20立方米的简易存储池,池内装满不明液体并已出现渗漏情况,渗漏液沿着通风口流至井下约120米,经与该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储存的液体为二次贵液,群众举报疑似对环境造成污染属实。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存储池内液体和渗漏液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存储池中铅浓度4.568mg/L、铜浓度13.943mg/L,渗漏液中铅浓度4.425mg/L、铜浓度13.876mg/L,均超过排放标准较为宽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和10倍以上。
上图为执法人员进入废弃矿井通风口内部查看渗漏情况
【查处情况】
在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确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后,立即与公安部门进行案情会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启动移交程序。2023年1月12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安图县公安局环侦大队侦办。目前涉案嫌疑人褚某光、褚某磊等2人已被缉拿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同时延边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举报人给予1万元奖励。
上图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简单储存池采样监测
【启示意义】
本案当事人为获得利益,违法超标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和重金属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通过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针对褚某光等人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主观恶意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行刑衔接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措施,严惩相关责任人,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形成强大威慑,杜绝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案例十:汪清县某菌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6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汪清县某菌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上图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法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条,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2万元整。
【启示意义】
此案中建设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等手续即投入生产,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体现出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还不深刻。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加强对企业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进一步帮扶指导企业,提高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307/t20230725_2451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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