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12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在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前,通过信息系统(网址“http://60.30.64.239:9090/#/”)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跨年,其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还应核实接受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产废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产废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产废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市生态环境局对备案材料齐全、废物来源和属性清晰、利用去向合理的,由信息系统生成电子备案表及相应备案号,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产废单位按照备案明确的方式转移相应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汇总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情况,通报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本通告所指备案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按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转移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按照《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生态环境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转移固体废物出市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市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流程
附件:
天津市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流程
一、打开网址:http://60.30.64.239:9090/#/(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极速模式)。已经注册企业直接登录即可,未注册企业应点击企业注册。企业注册前,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注册码,以便填写注册信息时使用。
二、新用户注册时需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及登录信息等内容,并选择“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业务类型。
三、企业登录系统后,可在“固体废物管理”的菜单下,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废物产生情况、利用处置设施等内容。
四、信息完善后,企业可添加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相关情况,包括产废单位信息、运输单位信息、接收单位信息及固体废物转移的相关信息,并上传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然后提交备案。系统将生成电子备案表及相应备案号,完成备案。
备案后,企业还可通过系统记录固体废物的跨省转移台账。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GTFWGL6110/202308/t20230802_6368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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