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审〔2023〕4-80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等企业危险废物转移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0-22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云南沙甸铅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将300吨氯乙烯精馏残液(HW11,261-032-11)转移至焦作市新科资源综合利用研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同意云南沙甸铅业股份有限公司将20吨废催化剂(HW50,261-173-50)转移至河南省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一、请你们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及其分局,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请昆明市、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涉及分局对相关企业贮存、转运危险废物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安全转移,做好台账记录等相关工作。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13日
-->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云南沙甸铅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将300吨氯乙烯精馏残液(HW11,261-032-11)转移至焦作市新科资源综合利用研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同意云南沙甸铅业股份有限公司将20吨废催化剂(HW50,261-173-50)转移至河南省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一、请你们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及其分局,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请昆明市、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涉及分局对相关企业贮存、转运危险废物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安全转移,做好台账记录等相关工作。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ghgl/wxfwgl/202310/t20231017_235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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