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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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效率,降低评估费用,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日常生态环境执法中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积极探索快捷简易的损害评估程序”的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积极探索,并借鉴浙江省绍兴市、重庆市、贵州省等兄弟省(直辖市)的经验,于2021年11月2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赔偿规定(试行)》(桂环发〔2021〕3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印发有力地促进了广西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在2022年新启动办理的50件案件中有28件为小型案件,占56%,同时通过委托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费用也大大降低。2022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根据新要求,以及结合近两年来的实践,并借鉴兄弟省的经验,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定(2023年版)》)。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桂环发〔2023〕36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2023年版)》共14条,第一条说明文件出台的主要目的。第二条明确小型案件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案件适用情形。第四条明确案件办理流程及方法。第五条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认定方式。第六条明确委托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情形。第七条规范专家评估意见的依据及格式。第八条规范专家评估费用的收费方式。第九条规范案件磋商行为。第十条规范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赔偿义务人收到磋商告知书后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第十一条规范不同磋商结果的处理方式。第十二条明确赔偿协议的处理方式。第十三条明确案件办理机构。第十四条明确政策文件的实施时间。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zcfg/zcjd/t186662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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