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发布是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对于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管理办法》进一步夯实“一证式”管理路径。《管理办法》突出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盖,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将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环境要素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全周期”管理理念。《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审批、管理的全流程管理要求,紧抓排污单位生产、治理、排放的全过程管控重点,强化排污许可全周期管理,突出全面衔接融合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推动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打通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全周期”。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等相关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批部门审核的要求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审批中的应用等内容,完善延续、调整、撤销、注销、遗失补领等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在结构和思路上与《条例》保持一致,内容上进一步实化和细化。同时,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实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地执行。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依法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主体责任要求,细化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加强排污登记单位管理,明确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主动变更排污登记信息。
《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依证”监管要求。《管理办法》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ywdt/szyw/202404/t20240418_3145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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