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 二道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发布时间:2024-08-3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污染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体现后果严惩的制度内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二道区就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酸碱液遗撒污染土壤一案组织涉案企业、司法鉴定中心等各方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会上就案件违法事实、调查结论、鉴定过程、鉴定评估情况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要求,生态环境分局、司法鉴定中心、赔偿义务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和各方意见等,就损害事实与程度、赔偿金额、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磋商,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二道区分局将持续跟踪督促赔偿义务人按照赔偿协议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此次磋商中,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职尽责,统筹协调,确保了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不仅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更让相关企业乃至全社会深刻地感受到,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绝不是一句空话。
接下来二道区将持续学习借鉴典型案例的做法与经验,从严检视问题,精准补齐短板,狠抓推进落实,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真正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ywdt/ssdt/dfdt/202408/t20240830_329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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