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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让“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今天我放了72斤鱼,通过这个增殖放流活动,我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也知道了赣江‘十年禁渔’规定。”近日,吉安市泰和县在赣江畔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让“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赔偿人的郭先生在现场深受教育。

  据介绍,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参与者,涉及7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赔偿人,其中6人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1人在禁捕水域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

  泰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彭明霞介绍,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一致同意7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赔偿人按照渔业资源间接损害3倍的标准,赔偿捕获的渔获物,并通过增殖流放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7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赔偿人在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监督下,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履行水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他们配合运鱼车,将购买的鱼苗投入赣江。据统计,在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中,累计投放鳙鱼、草鱼等鱼苗608.4斤,约2000尾,总价值6000余元。

  “将几个案件的行为人购买鱼苗放流赣江,主要是督促他们改正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意识到保护赣江水域生态的重要性。”彭明霞说,我们再次提醒广大市民,赣江从今年开始全面禁捕,请勿在禁捕水域内开展非法捕捞,共同守护赣江水域生态。

  下一步,泰和县将持续加大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惩治非法捕捞与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结合,共同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4/9/14/art_42067_5009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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