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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10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12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0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1

  伊尔克什坦海关车载移动式H986车辆检查系统核技术利用项目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尔克什坦口岸国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伊尔克什坦海关

  新疆水木清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伊尔克什坦口岸国门处建设2号扫描大厅1座,为东西走向的长方形区域,占地面积1024m2,安装1套MT1213DE车辆移动式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属于II类射线装置,该检查系统包括:1台电子加速器最大能量为交替双能6MeV/3MeV。

  运营期间主要环境影响为辐照系统运行期间产生的X射线。拟采取的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要求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误照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约束限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限值。

  (三)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辐射防护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落实国家有关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规定,建立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

  (五)做好突发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伊尔克什坦海关车载移动式H986车辆检查系统核技术利用项目 - (公示版)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hfshpnpz/202410/d85c8c5fde284997beccbd470cfb95b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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