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发布时间:2024-10-2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4年8月2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规范生态环境领域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文件,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规范的行政处罚裁量体系,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除罚款外,还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非罚款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限制、消灭等有重大影响,而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这些非罚款类行政处罚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存在较大的行政处罚裁量空间。此前,全国范围内出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相关裁量办法均针对罚款类行政处罚,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如何准确实施非罚款类行政处罚,存在较多疑虑。为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解决基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则》对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予以统一规范,通过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
《规则》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情形和裁量基本规则,并对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未改正等专门性用语进行了描述和定义,准确定性相关违法行为,有助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更加准确地把握处罚尺度,也确保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构建规范、高效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
《规则》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存在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环境违法情形,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特征,制订一一对应的个性裁量基准。在内容方面,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类为二十类,包括239种具体环境违法行为,针对每一项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区分具体违法情节,设定与其相适应且特定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按照对应的裁量因子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形式方面,裁量基准以表格形式的框架结构将个性裁量基准划分为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处罚种类六个部分,使裁量基准科学、准确和直观,为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提供明确指导。同时,考虑到行政处罚的关联性、同一性和公平性,《规则》在裁量因素、裁量因子的设定及总体框架结构方面,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保持一致,保障了各类行政处罚适用的顺畅衔接。此外,对未包括在二十类个性裁量基准之内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情节严重标准的共性裁量基准,以适应今后法律规范新增和修改的实际需要。
此次《规则》的出台,是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也是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理论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中的综合性探索与突破性实践。《规则》的出台,进一步压缩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空间,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加强对《规则》的监督和培训,确保《规则》落地见效,以更科学、更精准的执法方式,推动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wxx/gzdt/t191147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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