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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处置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4〕418号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津环固转〔2024〕418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处置的复函

   

  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处置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反馈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处置意见的函》(冀环环审函〔2024〕1948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40000吨污染土壤转移至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将12900吨污染土壤转移至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均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一般固体废物转移,并落实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需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一般固体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河西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并在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你公司应留存一般固体废物装卸过程的视频录像,可采取全程跟车押运等方式,确保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中途不发生倾倒,并将车辆运输轨迹和录像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024年11月22日

  

   

  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西区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https://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GTFWGL6110/202411/t20241129_6793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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