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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防渗池体的“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具体是要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3-03-0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附录A中表A.1.2池体类储存设施土壤污染预防设施与措施推荐行组合要求地下或者半地下的防渗池体需要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这里的“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具体要怎么做?

  答:根据已有重点监管单位相关工作经验,“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在石化行业的可以参照石化的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 )执行,其他行业的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或《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执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由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01月04日发布,该技术文件的解释权归生态环境部,如需要获取最权威的解释,可通过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进行咨询。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qtwt/content/post_4098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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