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的自行检测内容是否需要加上厂区内voc,其监测频次应该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3-03-0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问: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自行检测内容,是否需要加上厂区内voc?监测频次应该怎么定呢?
答: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2021年6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应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 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内容中厂区内VOCs应按GB37822-2019标准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综上,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内容需要加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VOCs。具体监测频次可参照HJ 1103-2020提出厂界无组织最低监测频次要求,项目环评及批复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提出更高监测频次要求的,从严执行。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jjc4249/content/post_4098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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