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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库执行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问:《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中4.4明确“企业中载有油品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及油气收集系统,应按 GB 37822 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5.2明确“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 μmol/mol”。请问,油气仓储企业在没有设置油气收集系统的情况下,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是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中5.2泄漏排放限值,还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1呢?

  

  

  

  

  

  答: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指出“本标准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请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qtwt/content/post_4139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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